僑務委員會「海外華人第31屆創業楷模暨相扶獎選拔辦法」

壹、選拔宗旨:為表揚中小企業家刻苦堅毅、淬勵奮發之創業精神,暨對企業經營者致力開創事業造福人群、創造經濟繁榮等優異事蹟有所獎勵,以提供有志創業青年良好的借鏡與典範,特舉辦創業楷模選拔。

貳、指導單位:經濟部、僑務委員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叁、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肆、參選資格:

事業體

滿三年以上者(以會計年度列計)
(經營政府核准設立之各類正當行業)

資本額

美金50萬元以上

參選者投資金額

美金15萬元以上

國籍

凡居住於海外世界各地之華人

年齡

65歲(含)以下

僑居時間

當地居住滿三年以上,並取得居留權

現任職務及

凡白手起家、第二代承接、自他人接手或內部創業,為公司組織實際經營者,營運狀況正常且經營具有成效者。

推薦單位

參選人得由中央及縣市政府首長、(僑居地)政府機關、我國駐外單位、金融機構、學術研究單位、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管理中心、國內外工商社團、本會創業楷模得獎人,擇一具名推薦即可。

備註:

  1. 參選人若跨多種事業時,應擇一主要事業體參選,並應將關係企業資料簡要列舉,以便提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
  2. 參選主事業體均須登記有案。
  3. 參選事業體經集團內部整併後如喪失法人資格(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者,僅能視為該集團下之事業處(部),因此不得參選。
  4. 參選人如已在大陸設廠或設立營業據點者,其於台灣與海外(大陸除外)之參選主事業體營業額,得與當地之營收一併計入。
  5. 參選人經營主參選事業體年資須滿三年以上,惟第二代承接者,須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等約當職位滿五年以上。
  6. 曾獲本獎項之企業,如已出售或被併購者,即可視為一新事業體,不受一家企業僅能推派一人參選之限制,惟須接手滿五年以上。
  7. 參選人投資金額之計算方式為【個人持股(可加上父母親、配偶、子女)X票面金額】。
  8. 參選事業體最近三年平均獲利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前一年度獲利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伍、參選方式
陸、洽詢電話
柒、評審方式
捌、評審標準

項次

項 目

權 重

內 容

(一)

創業歷程

20%

1.創業前背景說明。
2.創業初期歷程說明。
3.事業發展的過程。
4.經營特色。
5.社會形象。
6.其他相關創業歷程。

(二)

財務狀況

20%

1.財務結構。
2.財務管理。
3.獲利能力。
4.成長能力。
5.異常查核。
6.其他相關財務狀況。

(三)

經營能力

20%

1.產品市場分析及市場佔有率。
2.品牌經營及行銷能力。
3.人力資源管理特色及人才培訓計畫。
4.創新能力、研發能力及研發經費投入比例。
5.其它相關之經營能力。

(四)

專業特色

10%

1.專業技術特色。
2.產品特色。
3.E化特色。
4.個人及事業獲得之各種資格認證及獲獎事蹟。
5.其他相關專業特色。

(五)

法令遵循

10%

1.是否依法繳稅。
2.員工福利制度。
3.對環保及智財權之維護。
4.是否依法辦理勞退制度。
5.其它相關法令之遵循。

(六)

事業展望

10%

1.產業未來變遷及應變規劃。
2.短、中期事業發展計畫。
3.其他相關事業展望。

(七)

社會責任

10%

1.個人或企業投入之公益事蹟等。
2.消費者權益。
3.社區參與。
4.對臺灣以及僑界的服務與貢獻。
5.其他相關社會責任。

玖、表揚名額
拾、頒獎典禮暨表揚活動
  1. 每年11月或12月舉行表揚系列活動及頒獎典禮,並恭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蒞臨頒獎。
  2. 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將出版專書及表揚系列活動光碟,介紹得獎人當選事蹟,並透過平面及電子等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各界宣介表揚。
拾壹、得獎人須配合及注意事項
  1. 創業楷模暨相扶獎得獎者屆時應親自參加頒獎典禮及配合各項系列拜會或宣傳活動,如無法親自參加頒獎典禮及系列活動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惟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返臺者,得以視訊方式參加頒獎典禮。
  2. 創業楷模得獎者如有與參選資料不符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召集會議公佈撤銷當選資格,當選獎項應繳回主辦單位,並賠償相關費用。
  3. 得獎人需配合主辦單位辦理創新創業或青年輔導相關活動需要,舉辦企業成功分享及企業觀摩。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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